然而,同时又要求打破地方封锁,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以保证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总体利益,相应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就必须使国家总体利益与地方或部门局部利益很好地相互协调。
[14] 当然,行政法和刑法的上述私法化倾向,并没有改变它们的实质,不能因此认为行政法和刑法是以私人自治为主的法,行政法和刑法的实质没有变,否则国家强制就变得没有必要了。这里不涉及诸如公法和私法之类的划分是否恰当的争论,而只是把它们作为一种分析工具或理想类型,借以从不同角度分析法律体系、法律部门的性质和变化。
[26]在国家交往较少、国际联系不紧密的条件下,国际法处理国家间的关系,而国内法处理国内关系,在主权原则的指引下二者界限清晰。中国在法治化的进程中强调程序法的作用是完全必要的,因为强调法治就意味着强调程序,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执法,无论是取得财产、接受处罚还是打击犯罪,尤其是在发生法律争端的情况下,程序对于实体都是必不可少的前提。但是,实践证明,由于当时中国社会正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初期,许多经济关系还没有摆脱计划经济的束缚,因此制定民法典的计划并不现实,后来决定改批发为零售,先制定民法所包含的各个法律,包括《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对外经济合同法》,后来三个合同法合一,制定统一的《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不可能在封闭的环境中进行。这些法律体系变化的特点是什么?是否能用这些西方理论解释中国的法律变革?在什么程度上能,在什么程度上不能?如果不能,什么是中国的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和发展的原因不能从体系自身理解,法律体系自身固然有是否完备和协调的问题,但是为什么法律体系会向着这个方向而不是其他方向发展,从法律体系自身找不到答案。
公约是对国际贸易实践的总结,具有可行性,并且由于充分考虑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不同利益,而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从而被世界许多国家接受,对国际贸易产生巨大影响。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但从总体上说,目前关于法治与政治文明的研究还很不深入,尚处于初级或浅层阶段,有关法治的许多理论问题并未得到很好的论证,实践对策远不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政治文明建设的需要。
需要强调把法治原则的普遍性与法治的规范、制度和组织架构的特殊性相对分离,探讨法治的生存环境与生态基础。只要这个世界上还存在着不合理的社会制度,还存在着剥削和压迫等社会现象,不管出现多么大的反复和曲折,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想都永远不会消逝。举例言之:各种腐败现象的存在乃是社会失范行为的一种表现,它们会导致社会机体的局部溃烂。法学研究工作者应当在法律以外知识的启发之下,尽可能地兼收并蓄,融汇贯通,以期由法外探究法理。
从知识和智力作为经济增长资源这一共同点上看,所谓新经济实质上就是知识经济。一方面,传统社会中单纯的德治已经成为历史。
3.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问题 20世纪以来,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人类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加速推进了文明发展的进程。中国农村法治建设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积极探讨其基本目标、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等等。)但是,相对而言,法学界对社会转型问题研究得非常不够。法之理既在法外,又在法内。
[3]因此,21世纪将是一个新经济世纪,或者说就是知识经济世纪。在路透社评选千年风云人物的活动中,马克思以仅一分之差与印度国父圣雄甘地一起,并列第二,在爱因斯坦之后。法学理论在对这种社会病态的疗治过程中,学术将得以发展。法学理论应把法律全球化纳入自己的视野,着重研究由于全球化对民族国家作用的削弱而带来的关于法律本质、功能的新理论,法律全球化的成因、趋势、特点,国外学界对法律全球化的研究、法律全球化与我国的法制建设等问题。
为了使中国的法学教育自觉地向世界一流看齐,有必要对20世纪,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中国法学教育进行认真而系统地总结,并全面考察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学教育状况,理清进一步改革与完善中国法学教育的思路,以确立科学的法学教育方案。要超过马克思,必须回到马克思。
知识经济对法律的影响,体现为三个层面:在理念层面,法律的一般理论与专门理论都将有相应的发展变化。4.经济全球化与法律全球化 进入21世纪,经济全球化业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战略选择。
此外,经济全球化和科技的大发展、大融合,必然导致国内法的国际化和国际法的国内化水平与日俱增,并趋于前所未有的高度,因此,如何认识和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关系,应当引起整个法学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中国人民则庄严地向整个世界宣布:中华民族将实现全面的伟大复兴。为了复兴中华法律文化,必须努力而切实地继续研究法律文化问题。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涉及面很广,重点涉及人口、经济、环境、资源、社会保障等领域,旨在对中国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和实施途径作出宏观安排,并拟定落实可持续发展领域立法和实施的主要行动。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对法律发生极大的影响,引起法律的相应发展变化。那么,在21世纪,中国人则应当、也完全能够重新走出一条自己的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反思和观察世界主要国家文明的历史与现实,不难发现这样一个基本事实:一个国家的强大实质上就是文化的强大。
这样,就要求在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原则的前提下,十分重视其他社会规范尤其是道德规范的调整作用。我国农村迄今所进行的改革,是在一种制度特别是作为正式制度的法律供给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推进的。
在20世纪最后20多年,我国经济建设所取得的最令人瞩目的成就,莫过于农村生产力的巨大解放以及由此所带来的农村经济的空前繁荣。由于社会结构暂时处于失衡状态,社会价值取向日益多元化,旧有的社会规范还没有完全退出历史舞台,新的社会规范正在但尚未得到普遍认可,社会冲突和社会失范现象便会经常发生。
全球经济需要世界通行的新制度,需要寻求和完善全球市场新游戏规则,从而建立良好的全球秩序。现在,有许多法学家都意识到,民法典的编纂是中国法典编纂运动的前奏。
当然,加入WTO仅仅是全球化的一种表现。现在,在有些国家和地区,法律与社会甚至已成为法学院的一门极其重要的课程。三、结语 围绕以上九大课题,在21世纪初中国社会转型时期,法学与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的交叉性理论研究,将愈来愈受到重视。实际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举,正是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一个必然要求和极其重要的研究课题。
可持续发展是一个穿越时空的前沿性问题。法律与社会所涉及到的领域除法学与社会学之外,还包括哲学、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等。
在全球化的大趋势之下,无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都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必须建立起某种法律机制,使不同见解、不同利益和不同背景的人和平相处。谈论中国的任何问题都离不开农村,离不开人数最多的农民。
事实证明,法律环境的改善对于促进落后的地区迅速发展,缩小区域差别,发挥了积极、显著的作用。法学理论在继续重视基础研究的同时,将更加青睐实证性的论题。
当然,各法学院系应发挥自己的优势,办出自己的特色,但必须求大同存小异,不能区别太大,更不能随意开课。关于少数民族法律文化问题,特别是少数民族的民间法在现代社会中如何变迁、有何功能等问题,目前国内学者已经开始重视并已着手进行研究。由于种种原因,法学教育还有不少深层次问题尚待解决,否则,很难面对新世纪新阶段带来的各种机遇与挑战。在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必须实现现代化。
文化复兴乃是民族复兴的最终表征。民族法文化也是中国法治本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江泽民于1998年5月4日在庆祝北京大学建校一百周年大会上指出: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知识经济已见端倪,国力竞争日趋激烈。[4]联合国《21世纪议程》要求,各国必须发展和执行综合的、有制裁力的和有效的法律和条例,而这些法律和条例必须根据周密的社会、生态、经济和科学原则。
5.农村法治建设问题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整个社会的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农村法治建设既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也是依法治国的薄弱环节。在中国法学界,也的确曾存在着两种倾向:许多年轻一代学者,由于苏联和东欧国家社会主义的失败,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了怀疑,认为马克思主义已经过时,甚至企图从根本上否定马克思主义法学。